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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技宝官网app·刘洋等│用户视角下古籍数字化工作创新发展路径探析

时间发布时间:2024-05-14 11:55:16 来源:竞技宝app下载官网 作者:竞技宝官网地址     

  古籍数字化是加强古籍保护、加快数字资源出版、推进古籍专业数据库开发与利用的重要基础和手段。我国作为古籍大国,对古籍数字化工作始终给予高度重视,并取得了丰硕成果。从用户视角出发,全面审视当前我国古籍数字化工作现状,探讨如何进一步建立健全古籍数字化工作体制机制与技术标准,在广度与深度两个层面加快推进我国古籍数字化事业发展,成为当前值得深入思考与探索的重要课题。

  中华古籍记录了我国五千年文明史的发展轨迹,是中华文明血脉得以赓续的重要载体。我国作为文明古国和古籍大国,加强古籍保护早已成为社会各界的普遍共识。在古籍工作这一系统性工程中,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古籍文献进行数字化加工处理是加强古籍保护、加快数字资源出版、推进古籍专业数据库开发与利用的重要基础和手段,也是新时代古籍工作中极为关键、不容忽视的核心一环。长期以来,各级主管部门在古籍保护整理、数字化、出版等工作中不断建立完善保障制度,对相关工作持续投入大量专项经费,确保了我国古籍数字化工作不断向前推进,大量中华优秀古籍出版物趁此东风陆续问世,古籍出版事业呈现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喜人局面。2022年4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新时代古籍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深入推进新时代古籍工作指明了方向,对古籍数字化工作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当前,与我国庞大的古籍基数相比,已完成数字化复制的古籍比例还有待提高,部分古籍尚处在“藏于深闺不得见”的状态,等待保护性开发利用。同时,现有古籍数字化资源的获取途径、阅读方式等与广大用户群体的现实诉求还存有一定差距。因此,结合《意见》精神,以用户视角作为研究基点,探讨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古籍数字化工作体制机制与技术标准,在广度与深度两个层面加快推进我国古籍数字化工作发展,探索古籍数字化工作实践新路径便显得十分必要,以使古籍在得到有效保护的同时,进一步满足广大用户群体获取、利用古籍数字资源的新需求。

  以2002年正式立项实施的国家重点文化工程“中华再造善本工程”为开端,全国性古籍保护工作已经走过了20个年头,这也是我国古籍数字化事业大发展阶段,大量古籍善本借助数字化技术摆脱了虫蛀、老化的窘境,焕发出新生机。全国古籍整理出版规划领导小组印发实施《2021—2035年国家古籍工作规划》,明确今后15年全国古籍工作重点方向、重点任务,部署安排一批重大工程、重点项目,以形成古籍工作全国“一盘棋”,推进古籍事业高质量发展。在我国古籍数字化工作取得长足进步的同时,在技术层面还有一些短板值得关注、改善。

  目前,我国众多公共图书馆、高等院校、出版单位、博物馆已先后建立起不同形式、规模的古籍数字资源发布共享平台,并且各平台间还进行了多样性的互联互通,形成了初具规模的古籍数字资源矩阵,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一站搜索、资源遍览。例如,由国家古籍保护中心建设的“中华古籍资源库”,其发布的“全国联合发布古籍数字资源”就囊括了上海图书馆、宁波天一阁博物馆、《广州大典》数据库等32家单位的数字资源,[1]为古籍用户查询、阅读、研究、利用古籍提供了极大便利。在现有工作成果的基础上,处于数据独立状态下的古籍数字资源发布共享平台有待积极跟进对接,数字资源库进一步互通、扩容是大势所趋。对于古籍用户而言,古籍数字资源平台分散、数据相互隔绝的弊端较为明显,这就要求用户在寻找某一古籍数字文本时,必须逐一登录各平台进行检索,其过程不仅耗时费力,而且难免存有遗漏。此外,自2014年10月“全国古籍普查登记基本数据库”正式开通以来,共累计调查发布264家单位古籍普查数据825362条7973050册,为古籍用户群体准确掌握我国现有古籍资源情况奠定了坚实基础。[2]但值得注意的是,其中各年度新增信息全部来自我国各地图书馆、博物馆,而存藏有大量历史古籍文献的档案馆、古籍出版单位自建古籍数据库尚不在其列,但档案馆、古籍出版单位自建古籍数据库恰恰是我国古籍存藏的重要组成部分。例如,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辽宁省档案馆、吉林省档案馆等单位就存有大量边疆史地、古代舆图、明清档案。中华书局推出的籍合网,下设“中华经典古籍库”“中华善本古籍数据库”“边疆地理历史数据库”等28个子数据库,囊括了海量古籍数字资源。这就要求各系统加强数据库对接联通,方可实现我国古籍资源存藏状况的整体展示。

  自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起,我国的上海图书馆、北京大学等单位已在古籍数字化工作上先行先试,陆续建立起全文光盘数据库、中国基本古籍库等,但当前我国还没有建立古籍数字化国家标准,各单位执行的技术指标各异,古籍数字化版本一度出现了EXE、TXT、HTML、PDF等多种格式并存的局面,[3]而格式的不统一、不兼容又造成了阅读终端软件多样化,给后续用户阅读、使用数字化古籍带来了不便。可喜的是,近年来我国古籍数字化工作文件格式逐渐趋于一致,但扫描幅面、缩率、分辨率、色彩深度等一系列关键指标还尚待统一。目前,我国有关古籍复制保护的国家标准是2004年、2005年颁布施行的《缩微摄影技术在16mm卷片上拍摄古籍的规定》(GB/T 7517-2004)[4]、《缩微摄影技术在35mm卷片上拍摄古籍的规定》(GB/T 7518-2005)[5],其在古籍复制媒介、技术选择上能够很好地克服古籍数字资源存储存在的计算机病毒、物理伤害、黑客入侵、硬件限制等先天问题,但由于其信息呈现效果与阅读便利性难以与数字文本相比,国家图书馆等多家单位已陆续将馆藏缩微胶片进行数字转化。因此,我国应进一步健全古籍复制保护指标体系,尽快制定古籍数字化最新的国家标准,保障缩微摄影、数字化扫描两种技术手段互补、并举。

  当前,我国古籍数字资源平台大致可分为公益性与有偿性两大类。其中,以全国各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等发起的公益性古籍数字资源共享发布平台为多数。二者在用户获取、使用古籍数字资源的功能支持上存在一定差别。其中,最主要的区别是有偿性古籍数据平台支持资源下载,而公益性平台多为在线浏览。以有偿性的《全国报刊索引》网络服务平台为例,该平台提供自1833年以来我国境内出版的报刊数字资源,用户付费购买后可在线阅读及下载JPEG格式数字文本,出于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全国报刊索引》网络服务平台提供的下载文献均含有水印。有偿性古籍资源平台下载功能的开通,使用户后期阅读、研究、使用数字古籍的自由度较高、便利性较强。与之相比,我国公益性古籍数字资源发布共享平台上的古籍数字复制版本总体而言只能在平台内阅览,没有JPEG或PDF格式文件下载通道,这就要求用户只能在具备互联网连接的条件下,方可接触古籍资源,无法做到随时随地调取翻看。大量古籍数字资源被限定在网络平台当中不利于中华优秀典籍的大众传播。

  古籍数字化工作的良性发展离不开法治保障以及相关制度的建立健全。进入21世纪,我国关于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法规经过多次修订日趋完善,全国古籍工作体制机制不断健全,在这一良好发展势头下,还有部分涉及古籍数字化、古籍出版工作的规章条例、运行制度可以进一步优化。

  现行《著作权法》规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6]由此可见,我国现有古籍的著作权已全部失效,进入了公有领域转化为公共版权。换而言之,我国古籍属于全体社会成员共有,而非某个组织或单位,这为我国古籍数字化以及其成果转化、传播提供了法律依据。不可否认,长期以来我国古籍数字资源在传播方面存在盗版侵权行为,但几乎全部集中于精校汇校、详注集注和汇总集成后的古籍出版物,而非古籍原始文档。因此,用户寻求古籍原件的数字化复制品,供个人阅读、研究并不存在法理争议。但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年修订版)第七条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7]其中的“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严格限定了古籍数字化成果使用的地理和网络空间范围,部分机构的古籍数字资源仅支持到馆查阅便是这一规定的结果,读者为查阅文献而各地奔波的情况依然存在。

  当前,除少量个人收藏的古籍外,我国绝大部分古籍存藏于各级、各类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相关古籍的数字化工作牵头者以各存藏单位与出版单位为主,依托各种古籍保护工程、项目,与专业数字化技术公司合作开展,数字化成果或在线发布,或另行出版。在这一模式下,我国古籍数字出版工作成效显著、成果丰硕,《四库全书》《永乐大典》《赵城金藏》等一大批极具历史与文化价值的珍稀典籍得以重生,焕发出新活力,为全社会各领域的相关研究提供了极为重要的史料保障,实现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体现出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越性。近年来,用户群体参与古籍数字化工作的呼声日渐高涨,古籍数字化工作运作模式相对封闭的问题便凸显出来,恰如《意见》中明确提出要“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古籍事业”,古籍用户群体显然是社会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往,因我国古籍用户群体规模庞大、地域分散、需求各异,整体性参与到古籍数字化工作当中的难度较大,古籍何时进行数字化、数字化何种古籍基本由存藏单位决定,读者大多只能作为单向信息接收者,二者间的互动性还有一定的提升空间。此外,在各地区古籍数字化经费有限的情况下,一些地位边缘、小众需求的古籍还处于短期内无法进行数字化处理的排序状态。故而,个体用户求古籍而不得的情况时有发生,随之产生了“舍近求远”到海外寻求古籍数字化付费定务的现象,这些外流的零散社会资金日积月累规模亦十分可观,其未能为我国古籍工作所用实乃一大憾事。这一新形势就要求各古籍存藏单位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在完善用户参与古籍数字化工作机制方面应予以关注。

  古籍是中华民族乃至全人类的宝贵财富。我国古籍数字化工作应当坚持在全国古籍整理出版规划领导小组的统筹领导下,秉持全民共有、全民共享、全民参与的理念,坚持以读者为中心,以用户实际诉求为工作导向,建立健全相关体制机制,在技术标准顶层设计、实际应用、数字化服务提供等方面予以明确、规范、统一,使古籍数字化工作与知识付费相衔接,以此打通读者阅览古籍、出版单位获取古籍出版素材的瓶颈,构建古籍存藏单位、古籍出版单位、古籍用户三方共同推动我国古籍数字化事业繁荣发展的新格局。

  目前,国际上还没有统一的古籍数字化标准,唯见国际图书馆协会和机构联合会(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Library Associations and Institutions)在2015年发布的《馆藏善本与手稿数字化计划指南》,[8]但内容十分笼统,在古籍数字化技术问题、数字采集具体方法、数字保存方式上并未进行详细规范,无法为我国制定古籍数字化标准提供具体性指导。为大力推动我国古籍数字化工作标准化运作,努力提升中华经典古籍数字版本国际传播质量,结合海内外先进经验,此项工作可着重从两方面入手:一是,以当前我国古籍数字化工作实际,及全国古籍存藏单位的普遍技术选择为工作基础,参照国家图书馆、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华书局等单位的先进经验,将DNG 格式作为原始数据文件的公共存档格式,以支持基于 TIFF/EP 位图格式的图像重建、调整和显示。二是,开发用于对数字对象执行特定格式识别、验证和描述的专门性软件,对古籍数字化文本进行扫描幅面、缩率、分辨率、色彩深度等图像技术规范一致性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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